厦门思总建设有限公司

***、厦门思总建设有限公司执行异议之诉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闽民申211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女,1968年3月11日出生,畲族,住福建省泉州市鲤城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曾杰聪,福建炜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厦门思总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塔埔东路(观音山国际商务营运中心)****。

法定代表人:沈亚东,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管中建、李俊洁,福建旭恒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清流磐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住所地福建省清流县龙津镇长兴南街**/div>

法定代表人:陈红婴,该公司董事长。

再审申请人***因与被申请人厦门思总建设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厦门思总公司)、清流磐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清流磐安公司)执行异议之诉一案,不服福建省三明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闽04民终101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申请再审称,(一)一、二审判决适用法律错误。本案为执行异议之诉案件,应当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的规定,但一、二审判决却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八十六条的规定,明显适用法律错误。(二)根据一、二审判决查明的事实,***在讼争房产被查封前已与清流磐安公司签订了合法有效的书面买卖合同、支付了购房款并合法占有讼争房屋,讼争房屋未办理过户登记***并无过错,而是清流磐安公司拖欠税费等原因所致,故***对讼争房产享有足以排除强制执行的权利,一、二审判决认定错误。(三)福建省清流县人民法院对讼争房屋的执行行为以及执行程序严重违法,一、二审判决未予纠正明显错误。综上,请求依法对本案进行再审。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厦门思总公司对讼争房屋享有的是建设工程价款的优先受偿权。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问题的批复》,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优先于抵押权,但不得对抗已支付或者已支付大部分购房款的消费者。而本案***系通过“以物抵债”方式获得讼争房屋,抵债房屋数量共6套,显然不属于为消费需要而购房的消费者,故其不能适用该批复排除本案的强制执行。根据该批复的内容,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优先于一般买受人的物权期待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的规定仅适用于一般买受人的物权期待权能否对抗普通债权的审查,并不适用本案。***主张一、二审判决适用法律和认定事实错误,不予支持。***主张一审法院在执行过程中存在未主动履行告知义务等执行行为不规范问题,不属于本案执行异议之诉的审查范围。

综上所述,***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的再审申请。

审 判 长  李为民

审 判 员  陈志辉

代理审判员  陈 梁

二〇二〇年八月十五日

法官 助理  何必林

书 记 员  陈美燕

附:本案适用的主要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二百条当事人的申请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再审:

(一)有新的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决、裁定的;

(二)原判决、裁定认定的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的;

(三)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是伪造的;

(四)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未经质证的;

(五)对审理案件需要的主要证据,当事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书面申请人民法院调查收集,人民法院未调查收集的;

(六)原判决、裁定适用法律确有错误的;

(七)审判组织的组成不合法或者依法应当回避的审判人员没有回避的;

(八)无诉讼行为能力人未经法定代理人代为诉讼或者应当参加诉讼的当事人,因不能归责于本人或者其诉讼代理人的事由,未参加诉讼的;

(九)违反法律规定,剥夺当事人辩论权利的;

(十)未经传票传唤,缺席判决的;

(十一)原判决、裁定遗漏或者超出诉讼请求的;

(十二)据以作出原判决、裁定的法律文书被撤销或者变更的;

(十三)审判人员审理该案件时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为的。

第二百零四条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再审申请书之日起三个月内审查,符合本法规定的,裁定再审;不符合本法规定的,裁定驳回申请。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本院院长批准。

因当事人申请裁定再审的案件由中级人民法院以上的人民法院审理,但当事人依照本法第一百九十九条的规定选择向基层人民法院申请再审的除外。最高人民法院、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再审的案件,由本院再审或者交其他人民法院再审,也可以交原审人民法院再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

第三百九十五条当事人主张的再审事由成立,且符合民事诉讼法和本解释规定的申请再审条件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再审。

当事人主张的再审事由不成立,或者当事人申请再审超过法定申请再审期限、超出法定再审事由范围等不符合民事诉讼法和本解释规定的申请再审条件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驳回再审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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