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思总建设有限公司

***、***、厦门思总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三明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闽04民终2644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男,汉族,1970年4月17日出生,住福建省清流县。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男,汉族,1964年4月17日出生,住福建省三明市梅列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平秀,福建陈彪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被告:厦门思总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塔埔东路(观音山国际商务运营中心)****。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203155100962Q。

法定代表人:沈亚东,执行董事。

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及原审被告厦门思总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清流县人民法院(2020)闽0423民初85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因上诉人***未在法定期限内预交二审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诉人***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张志历

审 判 员 谢明华

审 判 员 吴江**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十四日

法官助理 黄种杰

书 记 员 洪燕琴

附:本案适用的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

(一)不予受理;

(二)对管辖权有异议的;

(三)驳回起诉;

(四)保全和先予执行;

(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六)中止或者终结诉讼;

(七)补正判决书中的笔误;

(八)中止或者终结执行;

(九)撤销或者不予执行仲裁裁决;

(十)不予执行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

(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

对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裁定,可以上诉。

裁定书应当写明裁定结果和作出该裁定的理由。裁定书由审判人员、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

口头裁定的,记入笔录。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

第三百二十条一审宣判时或者判决书、裁定书送达时,当事人口头表示上诉的,人民法院应告知其必须在法定上诉期间内递交上诉状。未在法定上诉期间内递交上诉状的,视为未提起上诉。虽递交上诉状,但未在指定的期限内交纳上诉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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