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思总建设有限公司

***、厦门思总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厦门市集美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闽0211执4645号

申请执行人:***,男,汉族,1963年5月25日出生,住福建省厦门市湖里区。

委托代理人:陶天猛、张英华,福建省自立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厦门思总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塔埔东路(观音山国际商务劳动中心)****,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203155100962Q。

法定代表人:沈亚东,执行董事。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厦门思总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闽02民终2984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扣押、冻结、划拨、提取被执行人厦门思总建设有限公司价值人民币1843869.96元(包括工程款1338257.29元、逾期付款利息暂计至2020年10月30日止为459817.77元、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14285.9元、案件受理费15726元和执行费15783元)和加倍的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的财产。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张庆东

二〇二〇年十月三十日

书记员  梁世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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