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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明市诚毅置业有限公司与清流磐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所有权确认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清流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闽0423民初431号 原告:三明市诚毅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清流县龙津城南工业园小微双创基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423MA32387C5T。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福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清流磐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清流县龙津镇长兴南街9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4235653××××。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增,河南裕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厦门思总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塔埔东路(观音山国际商务营运中心)171号9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203155100962Q。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恒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管中建,***恒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三明市诚毅置业有限公司与被告清流磐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第三人厦门思总建设有限公司所有权确认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4月6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由审判员江开万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三明市诚毅置业有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被告清流磐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增,第三人厦门思总建设有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三明市诚毅置业有限公司与被告清流磐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第三人厦门思总建设有限公司所有权确认纠纷一案。原告三明市诚毅置业有限公司于2023年7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在本案诉讼期间,三明市诚毅置业有限公司提出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诉讼权利所做的处分,并无不当,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三明市诚毅置业有限公司撤回对清流磐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第三人厦门思总建设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31,400元,减半收取15,700元,由三明市诚毅置业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江开万 二〇二三年七月二十四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 附:本案适用的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八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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