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清流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闽0423民初431号
原告:三明市诚毅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清流县龙津城南工业园小微双创基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423MA32387C5T。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福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清流磐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清流县龙津镇长兴南街9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4235653××××。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增,河南裕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厦门思总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塔埔东路(观音山国际商务营运中心)171号9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203155100962Q。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恒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管中建,***恒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三明市诚毅置业有限公司与被告清流磐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第三人厦门思总建设有限公司所有权确认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4月6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由审判员江开万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三明市诚毅置业有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被告清流磐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增,第三人厦门思总建设有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三明市诚毅置业有限公司与被告清流磐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第三人厦门思总建设有限公司所有权确认纠纷一案。原告三明市诚毅置业有限公司于2023年7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在本案诉讼期间,三明市诚毅置业有限公司提出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诉讼权利所做的处分,并无不当,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三明市诚毅置业有限公司撤回对清流磐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第三人厦门思总建设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31,400元,减半收取15,700元,由三明市诚毅置业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江开万
二〇二三年七月二十四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
附:本案适用的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八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