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营市海龙木业有限公司

淄博美嘉洁实验室装备有限公司、东营市海龙木业有限公司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淄博市张店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7)鲁0303执473号
申请执行人淄博美嘉洁实验室装备有限公司,住所地,张店区中心路新华商城308室,法定代表人:于文涛。
被执行人东营市海龙木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东营市垦利县高盖乡政府旧址。
本院(2016)鲁0303民初2478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01月18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依法受理。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已履行了付款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1)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山东省淄博市张店区人民法院(2016)鲁0303民初2478号民事调解书确定的内容已执行完毕。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刘国华
陪审员  刘 璇
陪审员  王 静
二〇一七年二月十八日
书记员  郑文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