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营市海龙木业有限公司

垦利乐安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山东亚新保温建材有限公司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东营市垦利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鲁0505民初1480号之一
申请人:垦利乐安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垦利区景苑路10号,社会信用统一代码:913705005777966483。
法定代表人:张锡柱,董事长。
被申请人:山东亚新保温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东营市垦利区生产路7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521785023906M。
法定代表人:马帮军,总经理。
被申请人:马帮军,男,1972年12月1日出生,汉族,现住垦利区。
被申请人:张国英,女,1970年11月3日出生,汉族,现住垦利区。
被申请人:艾利军,男,1971年7月14日出生,汉族,现住垦利区。
被申请人:张树美,女,1970年5月4日出生,汉族,现住垦利区。
被申请人:山东军胜化工集团有限公司,公司住所地:东营市河口区滨孤路6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500687235438H。
法定代表人:王炳南,总经理。
被申请人:王炳南,男,1970年12月29日出生,汉族,现住:东营区。
被申请人:东营市海龙木业有限公司,公司住所地:垦利街道高盖村99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521729255016T。
法定代表人:高四海,总经理。
被申请人:高四海,男,1972年3月16日出生,汉族,现住垦利区。
被申请人:王霞,女,1973年6月8日出生,汉族,现住垦利区。
被申请人:尚加胜,男,1967年8月12日出生,汉族,现住东营区。
被申请人:张艳华,女,1968年1月8日出生,汉族,现住东菅区。
本院于2019年5月24日作出(2019)鲁0505民初1480号财产保全裁定,冻结被申请人的银行存款521万元或查封其他同等价值的财产。现申请人申请解除对被申请人张艳华在中国农业银行账户62×××12中存款20万元(实际冻结41300.94元),解除对被申请人高四海在中国工商银行账户16×××37中存款20万元(实际冻结25422.47元),解除对被申请人尚加胜在中国工商银行账户16×××68中存款50万元(实际冻结0元),解除对被申请人尚加胜在中国民生银行账户59×××60中存款50万元(实际冻结0元),解除对被申请人张艳华在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账户62×××60中存款30万元(实际冻结90434.12元)的财产保全。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张艳华在中国农业银行账户62×××12中存款20万元(实际冻结41300.94元),解除对被申请人高四海在中国工商银行账户16×××37中存款20万元(实际冻结25422.47元),解除对被申请人尚加胜在中国工商银行账户16×××68中存款50万元(实际冻结0元),解除对被申请人尚加胜在中国民生银行账户59×××60中存款50万元(实际冻结0元),解除对被申请人张艳华在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账户62×××60中存款30万元(实际冻结90434.12元)的冻结。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张秋燕

二〇一九年七月三十日
书记员  陈 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