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营市海龙木业有限公司

山东垦利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营市海龙木业有限公司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东营市垦利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1)鲁0505民初1417号
原告:山东垦利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东营市垦利区胜兴路与民丰路交叉路口。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500059046476B。
法定代表人:伊海霞,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静静,女,1985年6月5日出生,汉族,山东垦利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职工。
被告:东营市海龙木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东营市垦利区垦利街道办事处高盖村99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521729255016T。
法定代表人:高四海,经理。
被告:山东亚新保温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东营市垦利区生产二路7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521785023906M。
法定代表人:张心房,经理。
被告:高四海,男,1972年3月16日出生,汉族,现住东营市垦利区。
被告:王霞,女,1973年6月8日出生,汉族,现住东营市垦利区。
被告:张心房,男,1947年1月23日出生,汉族,现住东营市垦利区。
被告:艾利军,男,1971年7月14日出生,汉族,现住东营市垦利区。
被告:张树美,女,1970年5月4日出生,汉族,现住东营市垦利区。
原告山东垦利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东营市海龙木业有限公司、山东亚新保温建材有限公司、高四海、王霞、张心房、艾利军、张树美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山东垦利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刘静静、被告东营市海龙木业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高四海、被告高四海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山东亚新保温建材有限公司、王霞、张心房、艾利军、张树美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山东垦利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法院判令被告东营市海龙木业有限公司立即归还原告借款本金4990000元、利息及复利471911.8元,本息合计5461911.8元(利息及复利计算至2021年4月29日);2.依法判令被告东营市海龙木业有限公司向原告支付自2021年4月30日起至实际归还之日的利息及复利(其计算方式为:以本金4990000元为基数,按逾期年利率14.355%计收利息;以应付未付的利息为基数,按逾期年利率14.355%计收复利);3.请求法院判令被告山东亚新保温建材有限公司、高四海、王霞、张心房、艾利军、张树美就上述一、二项诉讼请求承担连带清偿责任;4.依法判令全部被告共同承担本案的全部诉讼费用。事实和理由:2020年4月30日,原告山东垦利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东营市海龙木业有限公司签订了(山东垦利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流借字(2020)年第028号《流动资金借款合同》,合同双方约定被告东营市海龙木业有限公司向原告借款499万元整,借款期限自2020年4月30日至2021年4月29日止,借款利率为年利率9.57%,借款按月结息,结息日为每月的20日。同日原告与山东亚新保温建材有限公司、高四海、王霞、张心房、艾利军、张树美签订了(山东垦利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保字(2020)年第028号《保证合同》,双方约定山东亚新保温建材有限公司、高四海、王霞、张心房、艾利军、张树美为上述借款承担连带保证责任。上述合同签订后,原告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了合同义务,向东营市海龙木业有限公司发放了相应贷款。借款到期后,原告多次催还,东营市海龙木业有限公司未履行还款义务,山东亚新保温建材有限公司、高四海、王霞、张心房、艾利军、张树美也未履行连带保证责任。综上所述,为了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免受侵害,现依据有关法律规定和涉案合同约定,特向法院提起诉讼,望判若所请。
被告东营市海龙木业有限公司、高四海答辩称,对原告的起诉无异议。
被告山东亚新保温建材有限公司、王霞、张心房、艾利军、张树美未到庭,亦未答辩。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20年4月30日,原告山东垦利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东营市海龙木业有限公司签订了(山东垦利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流借字(2020)年第028号《流动资金借款合同》,合同双方约定被告东营市海龙木业有限公司向原告借款499万元整,借款种类为流动资金借款,借款用途为借新还旧,合同期限自2020年4月30日至2021年4月29日止。借款利率为借款利率为年利率9.57%,期内不变,借款按月结息,结息日为每月的20日。同日原告山东垦利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山东亚新保温建材有限公司、高四海、王霞、张心房、艾利军、张树美签订了(山东垦利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保字(2020)年第028号《保证合同》,双方约定自愿为债权人与债务人东营市海龙木业有限公司形成的债权提供担保,担保的债权金额为499万元,保证担保的范围包括主债权本金、利息、罚息、复利、违约金、损害赔偿金以及实现债权的费用,保证方式为连带责任保证,保证期间为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三年。合同签订后,山东垦利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于2020年4月30日通过银行转账方式将499万元存入东营市海龙木业有限公司账户,并向东营市海龙木业有限公司出具借款借据一份,约定贷出日为2020年4月30日,到期日2021年4月29日,月利率7.9750‰。2020年5月20日之前的利息被告已经全部结清。自2020年5月21日起至2021年4月29日止,共计偿还利息及复利3691.33元。借款本金及剩余利息均未偿还。
庭审中,原告主张的利息计算方式为:自2020年4月30日起至2021年4月29日止,以借款本金4990000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9.57%计算;复利以应付未付的利息为基数,按年利率9.57%计算。自2020年4月30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利息以本金4990000元为基数,按照逾期年利率14.355%计算,复利以应付未付的利息为基数,按照逾期年利率14.355%计算。
本院认为,原告山东垦利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东营市海龙木业有限公司签订的《流动资金借款合同》、与山东亚新保温建材有限公司、高四海、王霞、张心房、艾利军、张树美签订的《保证合同》系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双方均应按约履行。山东垦利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按约向东营市海龙木业有限公司发放贷款4990000元,而东营市海龙木业有限公司未还款,其行为已构成违约,应承担违约责任,故山东垦利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要求东营市海龙木业有限公司偿还借款本息的诉请,本院予以支持。山东亚新保温建材有限公司、高四海、王霞、张心房、艾利军、张树美在保证合同中约定,对东营市海龙木业有限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连带责任保证的债务人在主合同规定的债务履行期届满没有履行债务,债权人山东垦利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可以要求债务人东营市海龙木业有限公司履行债务,也可以要求保证人山东亚新保温建材有限公司、高四海、王霞、张心房、艾利军、张树美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故山东垦利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要求山东亚新保温建材有限公司、高四海、王霞、张心房、艾利军、张树美承担连带保证,本院予以支持。保证担保的范围按照当事人约定为借款本金、利息、罚息、复利、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其他合理费用、诉讼费、律师代理费、评估费等。山东亚新保温建材有限公司、高四海、王霞、张心房、艾利军、张树美作为保证人应当对全部债务承担责任,在其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东营市海龙木业有限公司追偿。
经审查,山东垦利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主张的借款期限内借款利息、复利及逾期利息、复利的计算方式符合法律规定及合同约定,本院依法予以支持。
被告山东亚新保温建材有限公司、王霞、张心房、艾利军、张树美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视为对相应诉讼权利的放弃。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一百九十八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东营市海龙木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山东垦利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偿还借款本金4990000元、利息及复利471911.8元,以上合计5461911.8元(利息及复利计算至2021年4月29日);
二、东营市海龙木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山东垦利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支付自2021年4月30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的利息及复利(利息以本金4990000元为基数,按照逾期年利率14.355%计算,复利以应付未付的利息为基数,按照逾期年利率14.355%计算);
三、山东亚新保温建材有限公司、高四海、王霞、张心房、艾利军、张树美对上述第一、二项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四、山东亚新保温建材有限公司、高四海、王霞、张心房、艾利军、张树美承担还款责任后有权向东营市海龙木业有限公司追偿。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25017元,由被告东营市海龙木业有限公司、山东亚新保温建材有限公司、高四海、王霞、张心房、艾利军、张树美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同时按照不服本判决部分的上诉请求数额、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于山东省东营市中级人民法院。上诉期满后七日内仍未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审判员 王 菲
二〇二一年六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程凯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