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营市海龙木业有限公司

山东垦利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营市海龙木业有限公司等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东营市垦利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鲁0505执841号
申请执行人:山东垦利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东营市垦利区。
法定代表人:刘树伟,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李秀平,女,汉族,1985年6月3日出生,系山东垦利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职工,现住××。
被执行人:东营市海龙木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东营市垦利区垦利街道办事处高盖村999号。
法定代表人:***,经理。
被执行人:山东亚新保温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东营市垦利区生产二路7号。
法定代表人:张心房,经理。
被执行人:***,男,汉族,1972年3月16日出生,现住东营市垦利区。
被执行人:王霞,女,汉族,1973年6月8日出生,现住东营市垦利区。
被执行人:张心房,男,汉族,1947年1月23日出生,现住东营市垦利区。
被执行人:艾利军,男,汉族,1971年7月14日出生,现住东营市垦利区。
被执行人:张树美,女,汉族,1970年5月4日出生,现住东营市垦利区。
申请执行人山东垦利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东营市海龙木业有限公司、山东亚新保温建材有限公司、***、王霞、张心房、艾利军、张树美金融借贷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6月23日作出(2021)鲁0505民初1417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一、东营市海龙木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山东垦利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偿还借款本金4990000元、利息及复利471911.8元,以上合计5461911.8元(利息及复利计算至2021年4月29日);二、东营市海龙木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山东垦利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支付自2021年4月30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的利息及复利(利息以本金4990000元为基数,按照逾期年利率14.355%计算,复利以应付未付的利息为基数,按照逾期年利率14.355%计算);三、山东亚新保温建材有限公司、***、王霞、张心房、艾利军、张树美对上述第一、二项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四、山东亚新保温建材有限公司、***、王霞、张心房、艾利军、张树美承担还款责任后有权向东营市海龙木业有限公司追偿。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山东垦利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于2022年7月6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同日依法立案执行。
立案后,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被执行人告知书、报告财产令等相关法律文书,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书指定期限实际履行义务。
2022年7月8日,本院通过全国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集约查询了被执行人东营市海龙木业有限公司、山东亚新保温建材有限公司、***、王霞、张心房、艾利军、张树美名下财产信息。被执行人名下有银行零星存款并扣划;被执行人王霞、艾利军名下有车辆登记信息(申请人未要求查封);被执行人东营市海龙木业有限公司、山东亚新保温建材有限公司有工商登记、无对外投资及股权、网上理财等信息;***、王霞、张心房、艾利军有对外投资并冻结。
2022年7月18日、8月4日、8月22日、9月8日、9月26日,本院先后五次通过全国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名下财产信息,均未发现有可供执行的财产。
2022年7月26日,本院通过协助机关东营市垦利区不动产分中心,查询了被执行人名下的房产登记信息,被执行人艾利军、张树美名下有房产登记信息并轮候查封。
本院已对被执行人适用限制消费措施,并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上公布。
上述执行情况及信息,本院于2022年9月30日告知了申请执行人,并要求其提供财产线索,申请人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且不要求采取悬赏执行措施。
本院认为,因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暂不具备执行条件,依法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六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作出的(2021)鲁0505民初1417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对申请执行人尚未实现的上述债权,应由被执行人继续清偿,并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和迟延履行金。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可以持原生效法律文书及本执行裁定,向本院重新申请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王开天
审判员  孙 涛
审判员  张纪成
二〇二二年十月八日
书记员  肖 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