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8)闽0802民初9147号
原告:福建顺畅电梯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龙岩市新罗区西城莲花新村68-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800550951409G。
法定代表人:吴仕福,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文彬,福建津都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罗宇,福建津都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
被告:福建新永鑫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武平县平川镇中凯社区B地块B1512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8247617753617。
法定代表人:刘永兴,总经理。
原告福建顺畅电梯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福建新永鑫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福建顺畅电梯工程有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孙文彬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福建新永鑫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福建顺畅电梯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决被告支付原告维保费112466.29元并支付其中维保费93956.29元从每期延误付款之日起至款清之日止按月利率2%计算的违约金,维保费18500地自每期延误付款之日起至款清之日止按月利率0.5%计算的违约金。诉讼中,原告变更诉讼请求为:一、判决解除福建顺畅电梯工程有限公司与福建新永鑫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18年3月28日、2018年3月29日签订的两份《福建省电梯日常维护保养合同》以及两份〈补充协议〉;二、判决福建新永鑫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支付福建顺畅电梯工程有限公司武平县鑫华庭小区电梯维保费15534.29元并支付自起诉之日起至款清之日止按月利率2%计算的违约金;三、判决福建新永鑫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支付福建顺畅电梯工程有限公司武平县中凯社区电梯维保费100270元并支付自起诉之日起至款清之日止按月利率2%计算的违约金;四、判决福建新永鑫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支付福建顺畅电梯工程有限公司武平县台湾新村社区电梯维保费14260元并支付自起诉之日起至款清之日止按月利率0.5%计算的违约金;五、判决福建新永鑫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支付福建顺畅电梯工程有限公司武平县碧水庄园A地块电梯维保费6500元并支付自起诉之日起至款清之日止按月利率0.5%计算的违约金;六、判决被告本案诉讼费用。事实和理由:原告为被告提供小区内电梯维保服务,分别签订如下四份合同:1、2017年3月1日,原、被告双方签订《福建省电梯日常维护保养合同》,约定原告为武平县鑫华庭小区的10台电梯提供日常的维护、保养和抢修服务,维保费350元/月/台,总计3500元/月,期限自2017年3月1日起至2018年2月28日止;并且约定维保费每延误一日应当向原告支付延误部分费用0.5%的违约金。合同签订后,原告自2017年3月1日起至2018年1月31日为武平县鑫华庭小区维保电梯共计11个月,维保单由被告签字确认,并且原告每月初通过邮寄方式向被告送达维保费发票。维保期间产生维修配件费4658元,截止起诉之日尚欠15534.29元。2、2017年3月1日,原、被告双方签订《福建省电梯日常维护保养合同》,约定原告为武平县中凯社区的19台电梯提供日常的维护、保养和抢修服务,维保费260元/月/台,总计4940元/月,期限自2017年3月1日起至2018年2月28日止;并且约定维保费每延误一日应当向原告支付延误部分费用0.5%的违约金。合同签订后,原告自2017年3月1日起至2018年8月31日为武平县中凯社区维保电梯共计18个月,维保单由被告签字确认,并且原告每月初通过邮寄方式向被告送达维保费发票。维保期间产生维修配件费11540元,截止起诉之日尚欠100270元。
3、2018年3月28日,原、被告双方签订《福建省电梯日常维护保养合同》及《合同补充协议》,约定原告为武平县台湾新村的8台电梯提供日常的维护、保养和抢修服务,维保费260元/月/台,总计2080元/月,期限自2018年4月1日起至2019年3月31日止。合同签订后,原告自2018年4月1日起至2018年10月1日为武平县台湾新村社区维保电梯共计5个月,维保单由被告签字确认,并且原告每月初通过邮寄方式向被告送达维保费发票。维保期间产生维修配件费2160元,截止起诉之日尚欠14260元。4、2018年3月29日,原、被告双方签订《福建省电梯日常维护保养合同》及《合同补充协议》,约定原告为武平县碧水庄园A地块社区的5台电梯提供日常的维护、保养和抢修服务,维保费260元/月/台,总计1300元/月,期限自2018年4月6日起至2019年4月5日止。合同签订后,原告睚2017年3月1日起至2018年9月5日为武平县碧水庄园A地块社区维保电梯共计5个月,维保单由被告签字确认,并且原告每月初通过通过邮寄方式向被告送达维保费发票。维保期间产生维修配件费178元,截止起诉之日尚欠6500元。
2018年8月底,因上述小区业主对被告物业服务不满,遂将物业公司进行更换,被告于2018年8月底单方终止本案维保合同,截止起诉之日被告尚欠原告维保费、配件费共计136564.29元,原告多次向被告催款,被告以各种理由推脱。原告于2018年10月26日诉至法院,请求判如所请。
福建新永鑫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未作答辩。
福建顺畅电梯工程有限公司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供了证据,福建新永鑫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对福建顺畅电梯工程有限公司提交的证据未提出异议,亦未到庭参加诉讼,视为自愿放弃诉讼权利。对福建顺畅电梯工程有限公司提交的证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
本院经审理认定的事实如下:原告为被告提供小区内电梯维保服务,分别签订如下四份合同:1、2017年3月1日,原、被告双方签订《福建省电梯日常维护保养合同》,约定原告为武平县鑫华庭小区的10台电梯提供日常的维护、保养和抢修服务,维保费350元/月/台,总计3500元/月,期限自2017年3月1日起至2018年2月28日止;并且约定维保费每延误一日应当向原告支付延误部分费用0.5%的违约金。合同签订后,原告自2017年3月1日起至2018年1月31日为武平县鑫华庭小区维保电梯共计11个月,维保单由被告签字确认,并且原告每月初通过邮寄方式向被告送达维保费发票。维保期间产生维修配件费4658元,截止起诉之日尚欠15534.29元(含尚欠的维修配件费)。2、2017年3月1日,原、被告双方签订《福建省电梯日常维护保养合同》,约定原告为武平县中凯社区的19台电梯提供日常的维护、保养和抢修服务,维保费260元/月/台,总计4940元/月,期限自2017年3月1日起至2018年2月28日止;并且约定维保费每延误一日应当向原告支付延误部分费用0.5%的违约金。合同签订后,原告自2017年3月1日起至2018年8月31日为武平县中凯社区维保电梯共计18个月,维保单由被告签字确认,并且原告每月初通过邮寄方式向被告送达维保费发票。维保期间产生维修配件费11540元,截止起诉之日尚欠100270元(含尚欠的维修配件费)。3、2018年3月28日,原、被告双方签订《福建省电梯日常维护保养合同》及《合同补充协议》,约定原告为武平县台湾新村的8台电梯提供日常的维护、保养和抢修服务,维保费260元/月/台,总计2080元/月,期限自2018年4月1日起至2019年3月31日止。合同签订后,原告自2018年4月1日起至2018年10月1日为武平县台湾新村社区维保电梯共计5个月,维保单由被告签字确认,并且原告每月初通过邮寄方式向被告送达维保费发票。维保期间产生维修配件费2160元,截止起诉之日尚欠14260元(含尚欠的维修配件费)。合同约定:任何一方违约导致合同无法继续履行的,另一方可以解除合同。4、2018年3月29日,原、被告双方签订《福建省电梯日常维护保养合同》《合同补充协议》,约定原告为武平县碧水庄园A地块社区的5台电梯提供日常的维护、保养和抢修服务,维保费260元/月/台,总计1300元/月,期限自2018年4月6日起至2019年4月5日止。合同签订后,原告睚2017年3月1日起至2018年9月5日为武平县碧水庄园A地块社区维保电梯共计5个月,维保单由被告签字确认,并且原告每月初通过通过邮寄方式向被告送达维保费发票。维保期间产生维修配件费178元,截止起诉之日尚欠6500元(含尚欠的维修配件费)。合同约定:任何一方违约导致合同无法继续履行的,另一方可以解除合同。2018年8月底,因上述小区业主对被告物业服务不满,遂将物业公司进行更换,被告于2018年8月底单方终止本案维保合同,截止起诉之日被告尚欠原告维保费、配件费共计136564.29元,原告多次向被告催款,被告以各种理由推脱。原告于2018年10月26日诉至法院,请求判如所请。
本院认为:原、被告间签订的四份《福建省电梯日常维护保养合同》及其补充协议均系当事人真实意思的表示,内容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认定为合法有效,对双方当事人均据约束力。原告为被告按约提供电梯维保服务后,被告应按约支付维保费及配件更换费,现被告拖欠电梯维保费及配件费,显属违约,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原告诉请被告支付相应的欠款正当合法,本院予以支持。双方在第一第二份合同中约定:维保费每延误一日应当向原告支付延误部分费用0.5%的违约金。现原告从起诉之日起按月利率2%支付主张违约金并不违反法律规定且不超过合同约定的违约金支付标准,本院予以支持。双方在第三、第四份合同中对一方违约时违约金的支付未明确约定,现原告参照民间借贷逾期付款利率(月利率0.5%)支付违约金,正当合法,本院予以支持。双方第三、第四份合同及其补充协议虽未到期,但被告拖欠维保费的行为严重侵害了原告合法权益,该行为可视为合同无法继续履行,作为守约方的原告可以要求解除合同。因此,原告要求解除双方所签第三、第四份合同及其补充协议,具有合同依据,本院予以准许。福建新永鑫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和判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二款、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九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一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判决如下:
一、解除福建顺畅电梯工程有限公司与福建新永鑫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18年3月28日、2018年3月29日签订的两份《福建省电梯日常维护保养合同》以及两份〈补充协议〉;
二、福建新永鑫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福建顺畅电梯工程有限公司武平县鑫华庭小区电梯维保费15534.29元,并支付该款自2018年10月26日起至款清之日止按月利率2%计算的违约金;
三、福建新永鑫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福建顺畅电梯工程有限公司武平县中凯社区电梯维保费100270元,并支付该款自2018年10月26日起至款清之日止按月利率2%计算的违约金;
四、福建新永鑫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福建顺畅电梯工程有限公司武平县台湾新村社区电梯维保费14260元,并支付该款自2018年10月26日起至款清之日止按月利率0.5%计算的违约金;
五、福建新永鑫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福建顺畅电梯工程有限公司武平县碧水庄园A地块电梯维保费6500元,并支付该款自2018年10月26日起至款清之日止按月利率0.5%计算的违约金。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3031元,减半收取为1515.5元,由福建新永鑫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龙岩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杨 启 荣
二〇一九年一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蓝倩如(代)
附注:
一、附相关法条:
1.《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第八条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合同。
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
第六十条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
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
第九十三条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合同。
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解除合同的条件。解除合同的条件成就时,解除权人可以解除合同。
第一百零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第一百一十四条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
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增加;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适当减少。
当事人就迟延履行约定违约金的,违约方支付违约金后,还应当履行债务。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案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二、主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提示
(一)具有金钱给付内容的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人可以在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履行期间内将相应的款项通过法院转交给权利人;款项转入或存入法院指定的履行款账户后,应当及时告知案件承办人,并提供银行转入或存入凭证复印件。
履行款存入以下账户
开户单位: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法院
开户行:兴业银行龙岩新兴支行
账号:17×××01
支付款项时,请在摘要栏写明款项内容、案件承办人、案号、当事人姓名等。
(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应当负担诉讼费用的当事人,应当在法律文书生效后七日内,自觉到办结案件的开票窗口开具网络版的《福建省政府非税收入缴款通知书》到代收银行缴款,缴款后及时到法院开票窗口领取相应的诉讼费票据;也可通过现场POS机刷卡直接缴款,现场领取相应的诉讼费票据。主动缴款后,应及时向案件承办人提供银行转入或存入凭证复印件,否则法院将依法定程序向当事人追缴。
(三)履行义务人未及时告知已自动履行,导致案件进入执行程序,造成的负担执行费用、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等一切后果自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