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6)闽0802执3472号
申请执行人**,男,1982年2月4日出生,汉族,住贵州省松桃苗族自治县。
被执行人福建顺畅电梯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龙岩市新罗区东肖镇龙工路6号(剑桥商务区)1号楼六层619。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福建顺畅电梯工程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龙岩市新罗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生效裁决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划拨属被执行人福建顺畅电梯工程有限公司所有的银行存款(详见协助冻结、划拨存款通知书)。
二、扣留、提取属被执行人福建顺畅电梯工程有限公司所有的收入(详见协助执行存款通知书)
三、查封、扣押属被执行人福建顺畅电梯工程有限公司所有的财产(详见查封、扣押清单或协助执行通知书)。
四、拍卖、变卖属被执行人福建顺畅电梯工程有限公司所有的被法院所查封、扣押的财产。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冬伟
审判员*安
审判员张福成
二〇一六年七月十九日
书记员**(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