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顺畅电梯工程有限公司

龙岩市水定区宏福实业有限公司、福建顺畅电梯工程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龙岩市永定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闽0803民初2798号
原告:福建顺畅电梯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龙岩市新罗区西城街道莲花社区龙岩大道中280号C幢1601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800550951409G。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倪奕阳,福建紫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龙岩市水定区宏福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龙岩市永定区凤城街道沿河路1-2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822MA2YA0GAXT。
原告福建顺畅电梯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龙岩市水定区宏福实业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1月2日立案。原告福建顺畅电梯工程有限公司于2021年11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福建顺畅电梯工程有限公司以双方在庭外达成和解并已全部履行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且不违反法律规定,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福建顺畅电梯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4360.40元,减半收取计2180.20元,由福建顺畅电梯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十七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游秀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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