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书内容
江苏省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苏11民终1718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男,汉族,住扬中市。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华彤电气集团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11827919846825,住所地扬中市新坝镇科技园区6号。
法定代表人:赵义平,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青,该公司财务科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爱民,江苏江洲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华彤电气集团有限公司委托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扬中市人民法院(2019)苏1182民初167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0年5月26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扬中市人民法院(2019)苏1182民初1676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扬中市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33210元予以退回。
审判长 杨道骏
审判员 冷德华
审判员 黄 甦
二〇二〇年八月十九日
书记员 王 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