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彤电气集团有限公司

江苏扬中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镇江华工仪表电器有限公司、华彤电气集团有限公司等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扬中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苏1182执1568号
申请执行人:江苏扬中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1100591145817W,住所地扬中市。
法定代表人:陈辉,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海鹏,该公司员工。
被执行人:镇江**工仪表电器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110060889281X8,住所地扬中市。
法定代表人:陈太俊,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执行人:华彤电气集团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11827919846825,住所地扬中市。
法定代表人:赵义平,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执行人:王征,男,1979年3月25日出生,汉族,住扬中市。
被执行人:赵义平,男,1968年10月25日出生,汉族,住扬中市。
被执行人:方彬,男,1967年3月26日出生,汉族,住江扬中市。
被执行人:陈太俊,男,1973年11月19日出生,汉族,住扬中市。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江苏扬中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镇江**工仪表电器有限公司、华彤电气集团有限公司、王征、赵义平、方彬、陈太俊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江苏扬中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镇江**工仪表电器有限公司、华彤电气集团有限公司、王征、赵义平、方彬、陈太俊达成和解协议,长期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七条第一项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0)苏1182执1568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生效。
审 判 长  宗 鸣
审 判 员  吴春洪
审 判 员  张卫国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二十四日
法官助理  曹凤彪
书 记 员  田 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