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1)京0108执1098号
申请执行人:北京紫光新锐自控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金沟河路15号1号楼1层。
法定代表人:李福泉,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韩海燕,北京羽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华彤电气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扬中市新坝镇科技园区6号。
法定代表人:赵义平。
本院在执行北京紫光新锐自控技术有限公司与华彤电气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依职权开展了执行工作。通过法院财产调查系统对被执行人华彤电气集团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车辆、房产等进行调查,现无切实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已将被执行人华彤电气集团有限公司纳入限制高消费名单。现申请执行人暂不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的下落及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目前该案不具备继续执行的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次执行程序终结。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曹彦青
审 判 员 李 欣
审 判 员 丛 喆
二〇二一年二月二十二日
书 记 员 王 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