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彤电气集团有限公司

中国东方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江苏省分公司与某某、某某等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扬中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苏1182执1759号
申请执行人:中国东方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江苏省分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000720579524J,住所地南京市。
负责人:赵传标,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王志萍,江苏弥恒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华彤电气集团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11827919846825,住所地扬中市。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镇江飞利达电站设备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1182767389541U,住所地扬中市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莫纪洪,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通华机电集团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1182753926684F,住所地扬中市。
法定代表人:钱巧林,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男,1968年10月25日生,汉族,住扬中市。
被执行人:***,女,1967年2月10日生,汉族,住扬中市。
申请执行人中国东方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江苏省分公司与被执行人华彤电气集团有限公司、镇江飞利达电站设备有限公司、通华机电集团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9)苏1182民初2925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五被执行人未能履行该判决书中确定的付款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20年8月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申请执行标的:要求被执行人给付案款10474633.96元及迟延履行利息,并承担执行费77875元。
本院在本次执行过程中,依法对被执行人采取以下执行措施:1、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执行风险告知书、财产申报令、限制高消费令等法律文书,责令被执行人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如实申报可供执行的财产,但被执行人至今未能履行。2、对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车辆、房产、土地使用权等财产情况进行了调查,依法冻结各被执行人银行账户存款,轮候查封各被执行人名下不动产。依法退还申请人案款70042元,开具执行费965元。未能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3、将各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对其限制高消费。4、对被执行人下落予以查找,各被执行人未能依传票到庭参加询问。本院已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予以确认。
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询问笔录等予以证实。
本院认为,本次执行中,经过财产调查本院未发现被执行人有足额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应依法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收到裁定之日起六十日内提出异议。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张卫国
审判员  吴春洪
审判员  陈 武
二〇二一年三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周 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