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彤电气集团有限公司

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姜堰支行与华彤电气集团有限公司、某某、某某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泰州市**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苏1204执630号
申请执行人: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支行,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1204554652457J,住所地泰州市**区。
负责人:张旺燕,该支行行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董明,该公司员工。
被执行人:华彤电气集团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11827919846825,住所地扬中市。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男,1968年10月25日出生,汉族,户籍地扬中市,现住扬中市。
被执行人:***,女,1967年2月10日出生,汉族,户籍地扬中市,现住扬中市。
三被执行人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葛秀明,扬中市城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支行申请执行华彤电气集团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1月15日作出的(2019)苏1204民初5679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支行于2020年4月2日向本院申请立案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1.2020年4月2日,本院通过法院专递形式向被执行人邮寄送达执行通知书、限期申报财产令、限制高消费令,被执行人未实际履行;
2.2020年4月3日,本院通过网络查控系统依法对被执行人名下的银行存款、车辆、证券等进行查询,发现被执行人***名下号牌号码为苏L×××**的车辆一辆,本院委托相应的车辆管理部门予以查封(如需续封请于2022年8月10日前以书面方式向本院提出,逾期,相应的法律后果你方自行承担),但未能实际扣押,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银行存款、证券等;
3.2020年4月2日,本院委托被执行人户籍地所属法院扬中市人民法院,查询被执行人相关不动产登记信息,前往被执行人地址拍照并作财产调查笔录,发现被执行人华彤电气集团有限公司名下有位于扬中市新坝镇科技园区6号的房产,被执行人***、***名下有位于扬中市××××组的房产,本院委托相应的房产管理部门予以轮候查封(如需续封请于2023年4月10日前以书面方式向本院提出,逾期,相应的法律后果你方自行承担),并向首封法院扬中市人民法院发出参与分配函,目前尚无回复;
4.2020年8月5日,本院再次通过网络查控系统依法对被执行人名下的银行存款、车辆、证券等信息进行查询,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银行存款共计489760.77元,本院予以划拨后向申请执行人发放,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车辆、证券等信息;
5.2020年9月1日,本院将被执行人纳入全国法院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对其适用限制高消费措施,并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上公布。
上述执行情况及信息,本院于2020年9月1日通过谈话方式,将被执行人名下暂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的调查结果告知申请执行人,要求其提供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表示不能提供被执行人财产线索及不申请破产及执行悬赏,同意本院拟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
上述事实,有相关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失信决定书、执行笔录等证据予以证实。
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以及财产是否符合处置条件。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未发现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9)苏1204民初4399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的权利及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薛 艳
审判员 孙 剑
审判员 高 峰
二〇二〇年九月三日
书记员 洪慧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