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彤电气集团有限公司

苏州大源自动化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华彤电气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苏11民终2675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苏州大源自动化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原苏州欧誉自动化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苏州工业园区娄葑镇通园路35号。
法定代表人:周跃进,该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华彤电气集团有限公司(原江苏华彤电气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扬中市新坝镇科技园区6号。
法定代表人:赵义平,该公司总经理。
上诉人苏州大源自动化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华彤电气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江苏省扬中市人民法院(2020)苏1182民初23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查明江苏省扬中市人民法院作出民事判决后,已于2021年7月23日向上诉人苏州大源自动化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邮寄送达了《上诉费缴纳通知单》,限上诉人收到该通知后七日内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逾期不交纳将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上述期限届满后,上诉人至今未交纳二审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诉人苏州大源自动化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朱卫芳
审判员  丁奕帆
审判员  季 晖
二〇二一年八月十七日
书记员  梅诗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