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彤电气集团有限公司

江苏大航电气贸易有限公司与江苏华彤电气股份有限公司、华彤电气集团有限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扬中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苏1182执742号
申请执行人:江苏大航电气贸易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11823211745625,住所地江苏省扬中市。
法定代表人:张明锦,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贾鹏,江苏民脉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于敏,江苏正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江苏华彤电气股份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11007370563912,住所地江苏省扬中市。
法定代表人:赵青,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华彤电气集团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3211827919846825,住所地江苏省。
法定代表人:赵义平,该公司总经理兼执行董事。
被执行人:赵义平,男,1968年10月25日生,汉族,住江苏省扬中市。
被执行人:***,女,1967年2月10日生,汉族,住江苏省扬中市。
被执行人:赵晨,男,1990年8月11日生,汉族,住江苏省扬中市。
申请执行人江苏大航电气贸易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江苏华彤电气股份有限公司、华彤电气集团有限公司、赵义平、***、赵晨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2020)苏1182民初649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能履行该判决书中确定的还款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21年4月2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双方达成和解协议。
本院认为,双方达成和解协议,案件终结执行,符合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二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1)苏1182执742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宗 鸣
审 判 员  张卫国
审 判 员  吴春洪
二〇二一年四月二十八日
法官助理  赵小通
书 记 员  王枥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