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京0101民初21864号
原告:***,男,1956年11月29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海淀区。
被告:诺基亚通信系统技术(北京)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东城区和平里东街11号创新楼A座B1-S21。
法定代表人:马博策(MARKUSPETERRUDOLFBORCHERT),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萱,女,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琳,北京安杰(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诺基亚通信系统技术(北京)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本院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被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孙琳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要求原告向被告全额退还一次性搬迁补助258183.87元;2.被告向原告支付按照国家规定在华外企为中方员工提留的统筹养老金258183.87元。事实和理由:2016年11月,原告符合法定退休条件正式退休,2016年12月,原告收到被告给付的一次性搬迁补助258183.17元,并按照一个月工资所得与当月其它收入所得合并,扣缴45%税率的个人所得税114044.05元。一次性搬迁补助不属于国家规定在华外企为中方员工提留的养老金。原告认为其合法权益受损,故诉至法院,诉如所请。
被告辩称,不同意原告的全部诉讼请求。原告已经就第二项诉讼请求多次起诉,法院已经作出生效判决书,原告再次起诉违反一事不再理原则。被告公司工资单中没有补充养老福利这个项目,所以工资单标注为一次性搬迁补助,在工资单上同事明确备注该笔款项是SPP,即补充养老福利,这个名称与三方协议中的名称是一致的。原告的第一项诉讼请求不属于劳动争议范围。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要求向被告全额退还一次性搬迁补助的诉讼请求,不属于人民法院劳动争议受案范围,故对原告的该项诉讼请求,本院不予处理。
原告要求被告支付在华外企为中方员工提留的统筹养老金258183.87元,但原告曾于2020年6月4日向本院提起诉讼,要求被告支付摩托罗拉公司员工补充养老福利234530.63元。2020年8月26日,本院作出(2020)京0101民初7010号民事判决书,认为原告主张法院和检察院生效裁判未承认一次性搬迁补助就是补充养老福利,系对裁判文书内容的错误理解,故法院对其要求被告再次支付补偿养老福利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该判决业已生效。虽然原告在本案中主张的金额与(2020)京0101民初7010号案件中有所出入,但二者本质一致,且原告在本案中的第二项诉讼请求实质上否定前诉裁判结果。原告在本案中的第二项诉讼请求,构成重复起诉,应予驳回。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四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于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员 杨志彤
二〇二二年一月二十四日
法官助理 朱 珠
书 记 员 贾天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