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粤0402民初12793号
原告:上能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无锡市惠山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30B。
法定代表人:吴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冯骊骧,该公司员工。
被告:水发兴业能源(珠海)有限公司,住所地:珠海市香洲区*******厂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900。
法定代表人:邹某1。
本院在审理原告上能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水发兴业能源(珠海)有限公司买卖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0年9月4日在开庭前以双方已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提交书面撤诉书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以双方已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是其自行处分诉讼权利的行为,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能电气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已减半收取受理费625元,由原告上能电气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廖新星
二〇二〇年九月七日
书记员 朱海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