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书内容
山东省青岛市即墨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鲁0282民初11777号
原告
原告:上能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无锡市惠山区和惠路6号。
被告
被告:青岛昌盛日电太阳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市即墨区普东镇任家屯村任家路。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立案日期
2019年12月12日
适用程序
简易程序
是否公开审理
是
裁
定
内
容
原告上能电气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青岛昌盛日电太阳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2月12日立案。原告上能电气股份有限公司未在期限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能电气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组织与
裁定时间
审 判 员 姜永收
二0一九年十二月十六日
书 记 员 于海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