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能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7026上能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与陕西建工金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无锡市惠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0)苏0206民初7026号
原告:上能电气股份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200592583130B,住所地江苏省无锡市惠山区和惠路**。
法定代表人:吴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冯骊骧,该公司法务。
被告:陕西建工金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000220591930T,住所地陕西省西咸新区秦汉新城周公大道**。
法定代表人:肖新房,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樊星,该公司律师。
原告上能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能公司)与被告陕西建工金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牛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2月8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21年1月25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上能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冯骊骧、被告金牛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樊星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上能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判令金牛公司立即支付货款86.2万元,并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以64.6万元为基数,自2018年9月4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照日万分之二计算;以21.6万元为基数,自2019年5月4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照日万分之二计算,暂计至2010年11月18日为12.8327万元)。事实和理由:2017年12月,上能公司与金牛公司签订《逆变器设备采购框架合同》一份,并就该框架合同签订《逆变器设备采购通知单》一份,合同总金额216万元。合同及通知单约定:上能公司依约向金牛公司供应价值216万元的逆变器设备,金牛公司按期付款,如金牛公司延迟付款需支付违约金,金额为未付款金额万分之二/天的标准计算。合同签订后,上能公司按约交付了216万元的逆变器设备,但金牛公司仅支付了129.8万元货款,尚结欠货款86.2万元。上能公司多次催讨未果,故成诉。
被告金牛公司辩称:对双方间的合同关系、结欠货款金额、违约金的基数和起算点均无异议,但合同约定的违约金计算方式过高,应根据上能公司的实际损失予以调整。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7年12月11日,金牛公司与上能公司签订合同编号为S912171211S01K的《逆变器设备采购框架合同》及编号为S912171211S01X的《逆变器设备采购通知单》各一份,约定由上能公司向金牛公司供应榆林市村级光伏扶贫200MW项目下的逆变器(包含组串式逆变器、上能并网型光伏逆变器核心算法控制软件V1.1、上能并网型光伏逆变器监控软件V1.1)。合同固定总价(含17%增值税)216万元。交货时间为2017年12月16日,交货地点陕西定边,收货联系人张鑫。合同生效后,金牛公司支付合同总金额30%作为预付款,上能公司在收到金牛公司支付的预付款及发货通知后30日开始发货,上能公司将每批设备运到金牛公司指定交货地点,到货后出具到货证明,金牛公司必须在5日内按照相关技术文件对设备进行包装、型号、数量等外观质量验收(非上能公司原因,逾期不验收将视为产品外观质量合格);在全部设备到货外观质量验收后30天内或每批货送达金牛公司指定地点3个月内(两者以先到时间为准),支付合同总金额30%作为到货款;在全部设备调试并网验收合格后30日内或者每批货送达金牛公司指定地点6个月内(两者以先到时间为准),支付合同总金额30%作为验收款,上能公司提交金额为100%合同总价的增值税发票;剩余10%作为质保金,在每批设备验收交付满一年后或者货到现场14个月(两者以先到时间为准)支付,上能公司提供一年期的同等质保金额的质量保函。在金牛公司未付清全部货款之前,本合同项下货物的所有权归上能公司所有。自设备投运之日起100天内,上能公司将结合项目所在地的情况对所供设备出厂默认设置的软件版本进行功能调整升级,未经升级的设备将停止工作。为确保合同设备能够正常投运,金牛公司需按约定的付款条件付至合同总金额的90%。金牛公司未按合同约定的付款期限和比例支付货款的,逾期付款超过一个月,则就应付未付金额部分按照日万分之二的标准承担逾期付款违约金。
上述合同及通知单签订后,金牛公司共向上能公司支付货款129.80万元,具体为:2018年2月1日支付64.8万元,2018年12月29日支付13笔5万元。2018年2月2日,上能公司向金牛公司供应光伏逆变器,金牛公司经办人员胡耀宗于2016年2月5日在出仓单(送货单)上签字确认收到前述货物。2018年3月29日,上能公司向金牛公司开具总金额216万元的增值税专用发票2张。
上述事实,有合同、通知单、出仓单、银行回单、发票及当事人陈述等在卷佐证。
本院认为,金牛公司结欠上能公司货款86.2万元,事实清楚,本院予以确认。金牛公司未按期支付货款,已构成违约,上能公司有权向金牛公司主张相应违约金。金牛公司于诉讼中明确提出违约金过高抗辩,认为上能公司主张的违约金数额高于上能公司实际损失,但对违约金的计算基数和起算点未提出异议。因上能公司未提供证据证明其因金牛公司违约造成的实际损失,故本院调整金牛公司应承担的违约金为:以64.6万元为基数,自2018年9月4日起至2019年8月19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计算;以21.6万元为基数,自2019年5月4日起至2019年8月19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计算;以86.2万元为基数,自2019年8月20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对超出合理部分的违约金,本院不予支持。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陕西建工金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支付上能电气股份有限公司货款86.2万元,并承担逾期付款违约金(以64.6万元为基数,自2018年9月4日起至2019年8月19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计算;以21.6万元为基数,自2019年5月4日起至2019年8月19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计算;以86.2万元为基数,自2019年8月20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
二、驳回上能电气股份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6852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11852元,由陕西建工金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负担11485元,上能电气股份有限公司负担367元(陕西建工金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向本院交纳11485元,上能电气股份有限公司预交的诉讼费用11485元由本院退还)。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规定,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
审判员  浦湖焉
二〇二一年二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左月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