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粤0306民初4422号
原告深圳市强顺兴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宝安区沙井街道沙一社区万安工业区第3栋10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6785722567。
法定代表人赵志军。
被告上能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无锡市惠山区和惠路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200592583130B。
法定代表人吴强。
第三人深圳诚和电子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宝安区福海街道桥头社区永福路85号C栋1层桥头社区富桥三区4号厂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743237527U。
法定代表人何伟仙。
本院受理原告深圳市强顺兴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上能电气股份有限公司,第三人深圳诚和电子实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1年6月9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申请撤诉,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所作的处分,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深圳市强顺兴电子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3828.03元,本院减半收取6914元,由原告承担。
审判员 林 雪
二〇二一年六月十日
书记员 叶莉晶(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