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京0115民初4289号
原告:北京**远拓机械施工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大兴区天华街9号院12号楼7层701。
法定代表人:王亚丽,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利,天津沃和翼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建国泰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大兴区西红门镇中鼎北路1号2层263室。
法定代表人:贾学昆,经理。
原告北京**远拓机械施工有限公司与被告中建国泰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案于2022年2月25日立案。本院于2022年3月15日向原告北京**远拓机械施工有限公司送达案件受理费交费通知,北京**远拓机械施工有限公司无正当理由未按期交纳,应当按撤诉处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北京**远拓机械施工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郭艳飞
二〇二二年三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 高惠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