诸城市宏利圣得环境科技有限公司

原告唐山环生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与诸城市宏圣得环境科技有限公司、***产品生产者责任纠纷一案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乐亭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冀0225民初408号之一
原告:唐山环生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唐山海港开发区滨海公路以南、唐港铁路以西(中厚板北行500米海正集团办公楼)。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河北春潮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诸城市宏利圣得环境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潍坊市诸城市经济开发区横六路西首。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告:***,女,1978年2月21日生,汉族,现住山东省诸城市。
本院受理原告唐山环生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诸城市宏利圣得环境科技有限公司、***产品生产者责任纠纷一案,被告诸城市宏利圣得环境科技有限公司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之规定“因合同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是一加工承揽合同纠纷,原告在本案中的诉求实质和基础就是解除双方签订并已实际履行的加工承揽合同,原告以缺陷产品侵权为由提出产品生产者责任纠纷民事案由予以立案,但并未提供缺陷产品的证据,故申请将本案移送至诸城市人民法院审理。
经审查本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二十二条规定,因当事人一方的违约行为,侵害对方人身、财产权益的,受损害方有权选择依照本法要求其承担违约责任或者依照其他法律要求其承担侵权责任。现原告方选择按照侵权责任法的有关规定要求被告承担侵权责任,应由侵权行为地或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涉及到生活垃圾热解炉是运送到原告场区安装调试的,原告以生活垃圾热解炉产品质量存在缺陷造成原告生产经营损失要求被告承担侵权责任为由诉至本院,故本院对该案有管辖权,被告诸城市宏利圣得环境科技有限公司提出的管辖权异议不能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被告诸城市宏利圣得环境科技有限公司对本案提出的管辖权异议的申请。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自杰
 
二〇一九年二月十八日
书记员  ***(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