诸城市宏利圣得环境科技有限公司

唐山环生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与诸城市宏利圣得环境科技有限公司、某某产品生产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乐亭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冀0225民初408号
原告:唐山环生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唐山海港开发区滨海公路以南、唐港铁路以西(中厚板北行500米海正集团办公楼)。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河北春潮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诸城市宏利圣得环境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潍坊市诸城市经济开发区横六路西首。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告:***,女,1978年2月21日生,汉族,现住山东省诸城市。
原告唐山环生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诸城市宏利圣得环境科技有限公司、***产品生产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18日立案。原告唐山环生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于2019年9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唐山环生环保科技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唐山环生环保科技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4940元,由原告唐山环生环保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
 
二○一九年九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郭静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