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金马城建交通设施有限公司

某某与某某重庆金马城建交通设施有限公司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长寿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渝0115财保1号
申请人:***,男,1945年6月30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垫江县。
被申请人:沈中全,男,1966年8月18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长寿区。
被申请人:重庆金马城建交通设施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沙坪坝新桥新山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67562430613。
法定代表人:沈中全,总经理。
申请人***与被申请人沈中全、重庆金马城建交通设施有限公司财产保全一案,本院于2018年1月15日依法作出(2018)渝0115执保26号执行裁定书,并于2018年1月17日冻结了被申请人价值600万元的财产。申请人***于2019年1月8日以保全期限即将届满为由,向本院申请续行保全。
本院经审查后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五十二条第二款、第四百八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申请人***续行财产保全的申请。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马万龙
二〇一九年一月九日
法官助理冯中旬
书记员杨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