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3)渝一中法民终字第02954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重庆纵横交通设施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九龙坡区华岩镇新政村九社。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重庆金马城建交通设施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沙坪坝区新桥新山路23-1号。
法定代表人:沈中全,总经理。
上诉人重庆纵横交通设施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重庆金马城建交通设施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于2013年5月21日作出(2013)沙法民初字第03529号民事判决,重庆纵横交通设施有限公司不服该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在本院审理期间,上诉人重庆纵横交通设施有限公司于2013年7月19日向本院自愿撤回起诉和上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重庆纵横交通设施有限公司自愿撤回起诉和上诉,均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且不损害国家、集体及对方当事人利益,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一百七十四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2013)沙法民初字第03529号民事判决;
二、准许重庆纵横交通设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一审案件受理费499元,二审案件受理费998元,减半收取499元,合计998元,由重庆纵横交通设施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许小波
审判员*山
代理审判员**
二〇一三年七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江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