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长寿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渝0115执异21号
异议人:***,男,1966年8月18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长寿区
异议人:重庆金马城建交通设施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沙坪坝区新桥新山路23-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67562430613。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二异议人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志,重庆名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二异议人委托诉讼代理人:郝佳佳,重庆名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申请人:黄啓中,男,1945年6月30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长寿区。
本院在执行申请人黄啓中与被申请人***、重庆金马城建交通设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马公司)财产保全纠纷一案中,异议人***、金马公司于2019年2月25日向本院书面提出异议。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并于2019年3月14日举行听证,异议人***、金马公司及其代理人李志、申请人黄啓中到庭参加了听证并提交了书面意见,现已审查终结。
异议人***、金马公司称,申请人黄啓中与被申请人***、金马公司债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黄啓中于2018年1月12日向贵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申请保全金额为600万元,贵院于2018年1月15日作出(2018)渝0115执保26号执行裁定书,裁定冻结被申请人重庆金马城建交通设施有限公司名下农业银行存款,被申请人***名下农业银行存款,查封被申请人***名下奔驰小汽车一辆),共计600万财产,查封期限1年。2019年1月9日贵院根据黄啓中的申请对上述财产进行续行保全并作出(2019)渝0115执保2号执行裁定书,裁定:一、查封***所有的位于重庆市沙坪坝区办公用房,查封期限为三年;二、查封***所有的位于重庆市沙坪坝区号车位,查封期限为三年。现贵院查封、冻结金马公司及***名下的财产金额远超6000000元,故请求法院对超额部分解除保全措施即解除对对金马公司基本账户相应金额的冻结。
申请人黄啓中称,***、金马公司所称现保全财产已超过申请保全金额不符合实际,***、金马公司对财产价值的认定没有提交依据,法院作出的保全裁定符合法律规定,即使要解除对金马公司基本账户的冻结也应另行提供相应价值的财产作担保。因此,请求法院依法裁判。
本院查明,申请人黄啓中与被申请人***、金马公司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黄啓中于2018年1月12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申请保全金额为600万元,本院于2018年1月15日作出(2018)渝0115执保26号执行裁定书,冻结被申请人重庆金马城建交通设施有限公司名下农业银行存款,被申请人***名下农业银行存款,冻结金额均为6000000元,查封被申请人***名下奔驰小汽车一辆,查封期限1年。2019年1月9日本院根据黄啓中的申请作出(2019)渝0115执保1号执行裁定书对上述财产进行续行保全并作出(2019)渝0115执保2号执行裁定书,裁定:一、查封***所有的位于重庆市沙坪坝区石碾盘办公用房,查封期限为三年;二、查封***所有的位于重庆市沙坪坝区石碾盘车位,查封期限为三年。
同时查明,本院冻结的金马公司名下农业银行账户目前余额为1571893.96元,冻结的***名下农业银行账户目前余额为103434.67元。对***所有的奔驰小汽车黄啓中与***、金马公司均同意按800000元认定目前的价值,对***所有的位于重庆市沙坪坝区石碾盘车位同意按购买时的价格120000元、105000元来认定目前的价值,对***所有的位于重庆市沙坪坝区石碾盘号办公用房同意按购买时的价格1404291元、1450554元来认定目前的价值。
以上事实有当事人的陈述、本院(2018)渝0115执保26号执行裁定书、(2019)渝0115执保1、2号执行裁定书、不动产发票等证据佐证,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本案中,黄啓中向本院申请诉讼保全金额为6000000元,现本院实际冻结的金马公司名下农业银行账户余额为1571893.96元,冻结的***名下农业银行账户余额为103434.67元,查封的***所有的奔驰汽车目前价值为800000元,查封的***所有的位于重庆市沙坪坝区石碾盘车位目前价值分别为120000元、105000元,查封的***所有的位于重庆市沙坪坝区石碾盘办公用房目前价值分别为1404291元、1450554元,被本院实际保全的财产价值共计5555173.63元,离黄啓中申请的诉讼保全金额尚欠444826.37元,该不足金额应在金马公司基本账户中予以限额冻结,限额冻结总金额444826.37元加上目前账户内余额1571893.96元,共计2016720.33元。因此,本院(2018)渝0115执保26号执行裁定书中的对金马公司银行账户的内容应予变更。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七条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2018)渝0115执保26号执行裁定书中的对金马公司名下农业银行账户冻结6000000元变更为对金马公司名下农业银行账户限额冻结2016720.33元。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审判长 谢 葵
审判员 甘元利
审判员 李国库
二〇一九年三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付姜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