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金马城建交通设施有限公司

某某重庆金马城建交通设施有限公司与某某某某合同纠纷申请再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文书内容
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渝民申435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男,1966年3月18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长寿区。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重庆金马城建交通设施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沙坪坝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男,1965年6月14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长寿区。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黄啓中(别名黄启中),男,1945年6月30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长寿区。
再审申请人***、重庆金马城建交通设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马公司)因与被申请人***、黄啓中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20)渝01民终956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金马公司申请再审称,1.本案一、二审基本事实认定不清。2.本案一、二审判决适用法律错误。没有真实的意思表示,形成不了合法的民事法律关系。双方也未形成债务承担或者债务转移的关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的规定申请再审。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是:***、金马公司诉请撤销案涉欠条应否支持的问题。经查,2017年2月4日,***、***及案外人黄金富、陈淑惠签订《转让协议》,约定***将其“老程鱼鳅养殖场”以1600万元转让给***等四人,上述转让协议签订后,因***资金不足,无法即时支付***该笔转让款,***又称其要以该转让款偿还欠黄啓中的债务,故经协商,***应支付的转让款由其支付***416万元,剩余416万元用于抵销***与黄啓中之间的债权债务,由***向黄啓中出具欠条。2017年2月11日,***向黄啓中出具《欠条》,载明:“今欠到黄启中416万元.......,该款为黄启中垫付***收购***东新村老程鱼鳅养殖场资产转让款。”***、金马公司分别在该欠条尾部欠款人处签名、加盖印章。同日,***向***出具收条,载明:今收到***416万元,此款为长寿区东新村原老程鱼鳅养殖场资产转让款,并由黄啓中在原有老程鱼鳅养殖场的股份应得款项中转账结清。2017年3月28日,黄啓中向重庆市长寿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金马公司共同支付其欠款416万及利息。本案系***、金马公司以重大误解为由诉请撤销案涉欠条。本院认为,本案中,***、金马公司主张其出具欠条存在重大误解,未能提供充分的证据予以证明,应当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对于自己的行为应当具备一定的预判能力。故,原审法院对***、金马公司诉请撤销案涉欠条不予支持正确。
综上,***、金马公司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重庆金马城建交通设施有限公司的再审申请。
审 判 长 俞开先
审 判 员 谢 玥
审 判 员 胡 翔
二〇二一年二月二十六日
法官助理 王 洋
书 记 员 高天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