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金马城建交通设施有限公司

某某与重庆金马城建交通设施有限公司劳动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渝0106民初7101号
原告:***,女,1966年9月16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九龙坡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祝明华,重庆金牧锦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重庆金马城建交通设施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沙坪坝区新桥新山路23-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67562430613。
法定代表人:沈中全,重庆金马城建交通设施有限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玉林,男,重庆金马城建交通设施有限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沈建容,女,重庆金马城建交通设施有限公司员工。
原告***与被告重庆金马城建交通设施有限公司劳动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5月20日立案。原告***于2020年8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诉讼权利所作的处分,其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交纳5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负担。
审 判 员  刘 涛
二〇二〇年八月二十八日
法官助理  周思彤
书 记 员  刘岚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