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铜仁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黔06民终1166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贵州梵净山文化旅游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铜仁市江口县太平镇梵净山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6217897993651。
法定代表人:杨小林,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芃,北京大成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委托诉讼代理人:谢晓静,北京大成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上诉人(原审第三人):贵州省铜仁市交通旅游开发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铜仁市碧江区水晶路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600697527602M。
法定代表人:朗韬,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芃,北京大成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谢晓静,北京大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陕西慧业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经开区北郊城运花园紫薇苑211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000709914467M。
法定代表人:杨震,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文婷,贵州邦宇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彭仲兵,贵州邦宇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第三人:长沙市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沙市芙蓉区八一西路14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1007367535231。
法定代表人:黄铁山,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梁立峰,湖南博言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第三人:三亚香山金玉观音文化艺术有限公司,住所地三亚市迎宾路聚鑫园G栋五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602007212862482。
法定代表人:曾一兵,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若为,北京市纵横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贵州梵净山文化旅游发展有限公司、贵州省铜仁市交通旅游开发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为与被上诉人陕西慧业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原审第三人长沙市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三亚香山金玉观音文化艺术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江口县人民法院(2018)黔0621民初123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9年7月8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基本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贵州省江口县人民法院(2018)黔0621民初1232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江口县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贵州梵净山文化旅游发展有限公司和贵州省铜仁市交通旅游开发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各自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11061元,共计22122元,予以退回。
审判长 张 全
审判员 唐正洪
审判员 熊 健
二〇一九年九月二十六日
法官助理陆茜
书记员李正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