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新明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成都宇鸿暖通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与四川新明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成都市郫都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川0124民初1267号
原告:成都宇鸿暖通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龙泉驿区十陵镇来龙村**。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中银(成都)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枫,北京市中银(成都)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代理)
被告:四川新明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武侯区机投镇红运花园****。
法定代表人:***。
原告成都宇鸿暖通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四川新明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2月27日受理后,原告成都宇鸿暖通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于2019年4月16日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成都宇鸿暖通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予。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成都宇鸿暖通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本案减半收取案件受理费7362元,由原告成都宇鸿暖通安装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任洪伟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九年四月十八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