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贵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宁国市桂冠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江西贵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宁国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8)皖1881执2166号
申请执行人:宁国市桂冠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安徽省宁国市宁国大道西侧时代广场第8B幢1单元2004号,法定代表人:汪龙胜,机构代码:91341881672622769E。
被执行人:江西贵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江西省贵溪市沿河东路90号,法定代表人:沈建军,机构代码:16011759-0。
申请执行人宁国市桂冠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被告江西贵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8)皖1881民初2102号民事判决书,现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8年11月30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现查明,被执行人江西贵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无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也不能提供相关线索,且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作出后,今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可以本裁定为依据,依法重新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债权,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8)皖1881民初2102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凤维新
审判员  陈启智
审判员  张晓根

二〇一九年五月十七日
书记员  汪 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