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贵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江西贵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宁国市桂冠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宁国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7)皖1881执988号
申请执行人:江西贵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江西省贵溪市沿河东路90号
被执行人:宁国市桂冠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安徽省宁国市宁国大道西侧时代广场第8B幢1单元2004号
本院在执行江西贵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宁国市桂冠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江西贵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2017年5月3日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宁国市桂冠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支付执行款619000.00元,现宁国市桂冠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已经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一款(三)项、第二百五十七条一款(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对(2016)皖1881民初2665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陈启智

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彭毅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