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湘0103执595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湖北巴河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浠水县。
法定代表人:余志。
被执行人:中冶天工集团天津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东丽区。
法定代表人:周青。
上述申请执行人湖北巴河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中冶天工集团天津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于2019年11月1日经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该案(2019)湘01民终7093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并于2020年1月15日立案执行。但被执行人至今未能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截至本裁定之日止,被执行人尚欠申请执行人933167元,利息68587元(自2018年8月22日起暂计算至2020年1月15日),并承担案件受理费35534元、执行费12087元,以上合计1049375元。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扣划被执行人中冶天工集团天津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1049375元或查封、扣押其价值相当的财产。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胡益
二〇二〇年一月十五日
书记员 王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