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来凤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鄂2827民初3701号
原告:***,女,1987年7月21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来凤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谭百阳,湖北省恩施市舞阳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湖北巴河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黄冈市浠水县巴河沿江河街16号。
法定代表人:余志,公司总经理。
第三人:来凤县恩源钢构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来凤县翔凤镇观城坡。
法定代表人:蒋得恩,公司总经理。
原告***与被告湖北巴河建筑劳务有限公司、第三人来凤县恩源钢构有限责任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1月16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12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4298元,减半收取2149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张 勤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十五日
书记员 余艳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