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景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冀1127财保666号
申请人:河北腾是达金属结构有限公司,地址:河北省衡水市景县龙华工业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1127601069556A。
法定代表人:刘志罡,系该公司总经理。
被申请人:湖北巴河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地址:湖北省黄冈市浠水县巴河沿江河街1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11007959152031,组织机构代码:795915203。
法定代表人:余志,系该公司总经理。
申请人于2021年11月10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要求对被申请人湖北巴河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存款、第三方支付平台资金90万元予以冻结,或对其名下的车辆、房产、地产予以查封,并已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一、对被申请人湖北巴河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存款、第三方支付平台资金90万元予以冻结,或对其名下的车辆、房产、地产予以查封。
二、冻结银行存款及其他资金的期限为一年,查封动产的期限为二年,冻结其他财产权利的期限为三年。
本案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河北腾是达金属结构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的,本院将依法解除财产保全。
审 判 员 李 娜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十日
法官助理 游项英
书 记 员 刘乐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