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吉水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7)赣0822执1360号
申请执行人曾头生,男,汉族,吉水县人,住吉水县。
被执行人江西宇翼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吉安市青原区尚东国际公馆38号三楼。
被执行人***,男,汉族,吉水县人,住吉水县。
被执行人***,男,汉族,吉水县人,住吉水县。
被执行人***,男,汉族,吉水县人,住吉水县。
本院于2017年10月12日立案执行曾头生申请执行江西宇翼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根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7)赣0822民初289号民事判决书,立案执行后,被执行人江西宇翼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已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曾头生与被执行人***于2017年10月30日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同时,曾头生向本院提出撤回执行申请。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之规定,本院裁定如下:
终结吉水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7)赣0822民初289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晧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十一月××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