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安市吉州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0)赣0802执1641号
申请执行人:吉州珠江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被执行人:***,男,汉族,1976年10月5日生,住江西省吉安市吉州区。
被执行人:*小群。
被执行人:***。
被执行人:**。
被执行人:江西南亮光伏科技有限公司。
被执行人:吉安市南亮幕墙工程有限公司。
被执行人:江西宇翼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被执行人:吉安峰宇实业有限公司。
被执行人:吉安县南亮光伏科技有限公司。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吉州珠江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江西南亮光伏科技有限公司、吉安市南亮幕墙工程有限公司、江西宇翼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吉安峰宇实业有限公司、吉安县南亮光伏科技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吉州珠江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江西南亮光伏科技有限公司、吉安市南亮幕墙工程有限公司、江西宇翼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吉安峰宇实业有限公司、吉安县南亮光伏科技有限公司已达成了分期履行协议。本院认为,申请人吉州珠江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江西南亮光伏科技有限公司、吉安市南亮幕墙工程有限公司、江西宇翼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吉安峰宇实业有限公司、吉安县南亮光伏科技有限公司达成了分期履行协议是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吉州珠江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执行***、***、***、**、江西南亮光伏科技有限公司、吉安市南亮幕墙工程有限公司、江西宇翼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吉安峰宇实业有限公司、吉安县南亮光伏科技有限公司(2020)赣0802民初1369号民事判决书案件终结执行。
因达成分期履行协议而终结执行后,申请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条规定的申请执行时效期间内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罗勇
二〇二〇年七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