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兰州市七里河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甘0103民初6677号之二
原告:甘肃一洲物资有限公司,住所地兰州市七里河区西津西路239号机电市场87-209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甘肃鼎坤建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兰州市七里河区西站街道西站西路48号第四单元20层2001室。
法定代表人:***。
原告甘肃一洲物资有限公司与被告甘肃鼎坤建筑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原告甘肃一洲物资有限公司于2021年12月24日以已与被告甘肃鼎坤建筑有限责任公司达成庭外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甘肃一洲物资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3866元,由原告甘肃一洲物资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