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白银市白银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甘0402民初4941号
原告:**,男,汉族,住甘肃省白银市。
被告:甘肃鼎坤建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甘肃省兰州市七里河区西站街道西站西路48号第4单元20层2001室。
法定代表人:杜某,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某,该公司工作人员。
原告**与被告甘肃鼎坤建筑有限责任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1月12日立案受理。2021年12月17日原告以需要和被告核算粉刷面积为由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88元,由**负担。
审判员许飞彪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十七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