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白银市白银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甘0402民初5433号
原告:*某,男,汉族,住甘肃省会宁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韩某,系甘肃铜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甘肃鼎坤建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甘肃省兰州市七里河区西站西路48-4-20-2001。
法定代表人:杜某,系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被告甘肃鼎坤建筑有限责任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2月16日立案,*某于2021年12月17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某撤回起诉的申请出于自愿且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某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某负担。
审判员陆晓芳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十七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