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永登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甘0121民初990号
原告:甘肃鼎坤建筑有限责任公司,营业场所:兰州市七里河区西站街道西站西路48号第4单元20层2001室。
法定代表人:杜小丽。
委托诉讼代理人:杜小春,男,汉族,生于1988年3月8日,系该公司员工。
被告:***,男,汉族,生于1977年7月10日,永登县居民,现下落不明。
原告甘肃鼎坤建筑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4月22日立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后发现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于2022年5月24日裁定转为普通程序,并于2022年5月25日向甘肃鼎坤建筑有限责任公司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书,甘肃鼎坤建筑有限责任公司无正当理由未按期足额补交,应当按撤诉处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九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甘肃鼎坤建筑有限责任公司撤诉处理。
已经收取的案件受理费4,252元,减半收取计2,126元。
审判员 王婷
二〇二二年六月二日
书记员 冯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