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鼎坤建筑有限责任公司

西部同力机械工程有限公司、甘肃鼎坤建筑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甘肃省永登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甘0121民初1984号 原告:西部同力机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甘肃省兰州市兰州新区经十三路工业区。 法定代表人:***,系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甘肃陇大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甘肃鼎坤建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甘肃省兰州市七里河区西站街道西站西路48号4**2002室。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执行董事兼经理。 原告西部同力机械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甘肃鼎坤建筑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9月7日立案。2022年10月11日,原告向本院提出撤回对甘肃鼎坤建筑有限责任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西部同力机械工程有限公司对甘肃鼎坤建筑有限责任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12,156元,减半收取6,078元,由西部同力机械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赵 欣 二〇二二年十一月十六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