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渭源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甘1123民初1708号
原告:**,男,1942年10月17日出生,汉族,农民,住甘肃省渭源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司宏乾,系甘肃品泉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爱霞,系甘肃品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甘肃翔源工程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兰州市城关区雁北路1683号1704室,统一性用代码证91620100316130207D。
法定代表人:黄某,系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某,系公司职工。
原告**诉被告甘肃翔源工程建设有限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7月31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3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以鉴定结果其房屋裂缝与被告施工行为无因果关系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理由正当。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350元,由原告年子俊负担。
审判员 谢海燕
二〇二一年三月十七日
书记员 漆 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