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翔源工程建设有限公司

某某与甘肃翔源工程建设有限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甘肃省渭源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甘1123民初1708号

原告:**,男,1942年10月17日出生,汉族,农民,住甘肃省渭源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司宏乾,系甘肃品泉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爱霞,系甘肃品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甘肃翔源工程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兰州市城关区雁北路1683号1704室,统一性用代码证91620100316130207D。

法定代表人:黄某,系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某,系公司职工。

原告**诉被告甘肃翔源工程建设有限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7月31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3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以鉴定结果其房屋裂缝与被告施工行为无因果关系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理由正当。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350元,由原告年子俊负担。

审判员  谢海燕

二〇二一年三月十七日

书记员  漆 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