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永立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四川永立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成都市市政工程(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劳动争议、人事争议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攀枝花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川04民终1604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四川永立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攀枝花市东区凤凰小区观涛苑商屋3-3-3#。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4000582272678。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丽华,四川三才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15104201711166415。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男,汉族,19***年8月24日出生,住四川省遂宁市安居区,现暂住:四川省攀枝花市西区。
原审被告:成都市市政工程(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大安东路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100450754168G。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上诉人四川永立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成都市市政工程(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劳动争议一案,不服四川省攀枝花市东区人民法院(2018)川0402民初304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四川永立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2018年11月21日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书,请求撤回对***的上诉。
本院认为,四川永立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四川永立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上诉人四川永立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龚卫东
审判员李淑群
审判员*前

二〇一八年十一月二十三日
法官助理许那
书记员林柯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