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汉省直支行、湖北战友某某市政园林工程有限公司等借款合同纠纷、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3)鄂0106执4062号
申请执行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汉省直支行,地址:武汉市武昌区中南路1号。
负责人:叶轮,该行行长。
被执行人:湖北战友**市政园林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东西湖区径河办事处吴北路517号14栋12层1室。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男,1972年11月28日出生,汉族,居民身份证住址武汉市硚口区。
关于申请执行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汉省直支行与被执行人湖北战友**市政园林工程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22)鄂0106民初7776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该判决书确定:一、被执行人湖北战友**市政园林工程有限公司、***偿还申请执行人借款本金996155.37元、利息(含罚息)13855.37元,合计1010010.74元(利息、罚息计算至2022年6月13日止,之后的利息、罚息按照《小微快贷借款合同》的约定计算至债务全部清偿之日止),并加倍支付**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二、由被执行人承担案件受理费6924元等相关费用。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承担案件执行费12500元,并加倍支付**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九条、第二百五十条、第二百五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扣划被执行人湖北战友**市政园林工程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或者其它收入人民币1010010.74元(暂未计算银行利息、罚息、**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或查封其相应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五月八日
书记员 李 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