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徐州市铜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苏0312民初3791号
原告:江苏华辰变压器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徐州市铜山经济开发区第二工业园内钱江路北,银山路东。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员工。
被告:甘肃电科电力工程设计咨询有限公司,住所地甘肃省兰州市七里河区建兰路118号融信大厦7楼西半层。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原告江苏华辰变压器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甘肃电科电力工程设计咨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3月23日立案受理。案件审理中,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江苏华辰变压器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审 判 员 张 悦
二〇二三年三月二十七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