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天隆水利水电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某某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甘肃省武威市凉州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甘0602民初11646号
原告:**,男,汉族,住甘肃省武威市。
被告:**,男,汉族,住甘肃省武威市。
被告:甘肃天隆水利水电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甘肃省天祝藏族自治县华藏寺镇团结路76号水务局办公楼。
法定代表人:董某,该公司董事长。
被告:天祝藏族自治县水务局。住所地:甘肃省天祝藏族自治县华藏寺镇团结路76号。
法定代表人:冯某,该局局长。
原告**诉被告**、甘肃天隆水利水电工程有限公司、天祝藏族自治县水务局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0月25日立案。
**向本院提出如下诉讼请求:1、请求法院依法判令被告**和被告甘肃天隆水利水电工程有限公司共同偿付工程款39.3691万元及利息(利息按年利率6%)自2020年11月15日起计算至本金偿付之日止,暂计算至起诉日为2.2万元;2、请求法院判令天祝藏族自治县水务局在欠付工程款限额内承担责任;3、请求法院判令被告**承担保全申请费、诉讼财产保全保险金及案件受理费。事实与理由:2020年5月14日,原告分包了被告**转包承揽被告甘肃天隆水利水电工程有限公司中标的天祝藏族自治县哈溪河河道治理工程,被告天祝藏族自治县水务局系该工程的建设单位。原告与被告**签订了建筑工程劳务、机械分包合同。合同约定价款为45万元,为劳务、机械轻包工工程。并约定此价款为格宾笼机械装卵石的价款,若格宾笼装块石或者片石时合同价款要做调整,合同价款随之进行调整。合同还约定,全部工程完工后经甲方验收后7个工作日内乙方向甲方递交完整的结算资料,7个工作日内进行确认并支付全部工程款,如果不及时确认视为认可乙方所报工程价款。工程于2020年8月30日完工并交付给被告使用。2020年11月29日,原告向被告**提交了工程结算清单和结算报告,并在12月14日催促**进行审定和处理,但**未予处理。依合同约定被告**认可原告递交的结算工程款84.3691万元,**实际支付45万元,尚欠原告39.3691万元未予支付。被告甘肃天隆水利水电工程有限公司系总承包人,理应与**共同承担付款责任,被告天祝藏族自治县水务局在欠付工程款限额内对原告承担付款责任。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八条第二款规定:“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合同纠纷、房屋租赁合同纠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政策性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规定:“下列案件,由本条规定的人民法院专属管辖:(一)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经查明本案案涉工程名称为甘肃省武威市××县治理工程,工程地点在天祝藏族自治县哈溪镇,故本案应由不动产所在地即天祝藏族自治县人民法院专属管辖,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移送天祝藏族自治县人民法院处理。
本裁定一经作出即生效。
审判员 李  海  栋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八日
书记员     李宁